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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应在机关、学校、社区等主要阵地,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等多种载体,不断夯实宪法宣传和教育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中国宪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30]参见张震:《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逻辑与制度完善建议》,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区划工作的意见》,将其作为全面和系统指导新时代行政区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行政区划调整确立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任何调整均是为了解决行政区划中的问题,绝不能为了调整而调整。从社会上看,原重庆市与周边地区联系紧密,邻近民众对重庆的认同感强,区域社会和谐度高。二是调整标准的类型化。作为横向调整标准的幅度体系,其直接服务于通过行政区划的优化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更好实现国家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宪法上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理论下行政区划制度的具体体现。第五种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等因素而设立的地市级,这类市往往直接从县一级区划发展而来,这类市在广东省等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多见,如东莞市等。
三是,行政区划属于国家的治理行为。[44]参见张可云、李晨:《新中国70年行政区划调整的历程、特征与展望》,载《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1期。这既体现为实体参与权,也体现为程序参与权。
[19]参见封丽霞:《国家治理转型的纵向维度——基于央地关系改革的法治化视角》,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因此,行政区划的调整,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要衡量向度。[27]上述概念基本上是国内宪法学教科书上关于行政区划的通说。除此以外,在实际调整中,还需要充分考量一些因素,形成一个依因素而论的向度体系,它们形成行政区划调整标准的闭环,围绕着横向标准和纵向标准形成的十字交叉轴。
再次,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和可持续性。[52]参见王开泳等:《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重要资源的理论创新与应用》,载《地理研究》2019年第2期。
三是,加快人口、地域和经济规模过小的区县的撤并,降低管理的各种资源成本,激发新的经济潜力和发展活力。如果说,中央是授权者和最后的决定者,地方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事实上的推动者和具体的实施者。另外,撤销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建制类型。[31]有学者认为,行政区划调整涵盖行政区的设立和撤销、变更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的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等多种形式。
摘要: 完善行政区划调整标准体系,应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宪法依据。[51]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物质和文化资源。以安徽省合肥与巢湖的合并为例,它对合肥和巢湖乃至安徽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合肥的省会功能,产生了突出的效果。[36]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220页。
我国行政区划的类型众多,行政区划调整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区分不同的事项、不同的级别,还要考虑不同的因素等。行政区划制度不仅有明确的宪法条文加以规范,而且是我国通用的宪法学教科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权威的宪法学教科书认为,所谓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与行政区划的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可使用的理论工具包括宪法上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前提下的纵向的央地关系理论和横向的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等。[49]参见张震:《中国市制改革之探讨——以市的宪法内涵为主线》,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可以把不同的行政区划调整类型所具有的标准分为不同的具体事项,有些区划调整需要具备全部的事项,而有些区划调整只需要具备其中一部分事项即可,但是这些不同事项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有针对性地服务于行政区划调整的不同类型,共同形成一个范围不同的幅度体系。为此,必须充分理解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内涵。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省一级行政区划的调整是相当频繁的,全国最多的时候有50多个省级地方,其中包括14个直辖市。从确立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之前,行政区划调整的主要目标始终带有浓厚的强发展色彩,即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因此,省级行政区划的调整,标准更高、难度更大,在调整标准的纵向梯度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在行政区划设置和调整的过程中,地方层面的意志、利益和行为也属于重要的因素。
[3]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页。[7]参见李林:《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载《中国人大》2019年第24期。
第一,行政区划的概念及其实质是什么。近年来,似乎存在一种加快县改市、县改区的潮流。
其次,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和资源、地理等条件。第二,何谓行政区划的调整。例如,在通过撤县设区等行政区划调整手段促进城镇化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如空城等不利于公民自身发展的问题,故而在未来的行政区划调整中要努力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又如,有的地市或者区县规模太小,稀释了行政区划的应有功能,等等。
社会上的标准是指,尊重民意,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社会建设。[55]See Louis Meuleman, Public Management and the Metagovernance of Hierarchies, Networks and Markets: The Feasibility of Designing and Managing Governance Style Combinations, Physica-Verlag Heidelberg, 2008,P.64。
[21]参见林彦:《合作型联邦制执法检查对央地关系的形塑》,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二则,这个标准体系非常全面,符合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也契合行政区划及其调整的实质,即通过以行政区划调整为手段的国家治理,达成既定的国家目的。
[7]在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在内的完善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和基本结构上,宪法均是重要资源。在此,可以重庆直辖和海南设省为例。
行政区划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区划工作中不适应国家治理、不符合人民要求的具体问题,既有表层问题,也有深层问题。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虽有根本性创新,但在央地关系上依然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中央作为国家运行主导者的角色和地方作为中央执行机构的性质均未发生变化。还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国家发展的目的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不断满足等。三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各方面已经非常成熟,具有行政区划调整类推适用的现实基础。
一则,它们能够契合行政区划调整的目的与原则要求。来源:《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第三种类型的市随着矿产资源的枯竭或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以及新的工业产业布局的调整,必须逐步调整其区划,包括实施与相邻地市的整合、所辖区县的撤并、扩权强县的改革等。[10]我国1982年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行政区划的内容,并对后者有所发展。
一是,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5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3页。